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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公务员调任规定(贵州遵义市公务员)

遵义在线2年前 (2023-05-02)职场头条52

今天给各位分享遵义市公务员调任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贵州遵义市公务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公务员调动的规定是什么?

综述: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为拓宽选人缺哗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8年2月29日颁布实施。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弊漏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租扮烂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茄物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如薯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颤橡液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法律法规】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2022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凳败顷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枣陆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枯陆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调任纪律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调任规定(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皮族让的优秀专业人才。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公务员调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以及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 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 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三)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四)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七)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穗肆,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调任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调整时,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实际,对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条件作统一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晋升至拟调任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调任程序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燃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一、公务员调任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脊毁春奋敬业、实绩突出。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二、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如下:

 1、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2、二是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三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四是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樱耐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5、五是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6、六是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7、七是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法律依据:《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务余此员转任即公务员调任,相关实施细则规范于2019年11月26日颁布实施的《公务员调任规定》中。

法律依据:

《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遵义市公务员调任规定和贵州遵义市公务员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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