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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殡葬管理条例
遵义市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是为了防止过分土葬造成的土地匮乏,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遵义市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本行政区内的殡葬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绩效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坚定不移、积极稳妥”的原则,科学合理、分步推行。
第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林业、工商、城管、交通、物价、公安、司法、规划、卫计、环保、住建、民族宗教、财政、文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村居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殡葬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殡葬设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把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设施,作为政府殡葬公共服务基本保障,建立财政保障和享受民生优惠政策机制。
殡仪馆: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守灵以及骨灰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的综合性场所。
殡仪服务站:提供悼念、治丧活动的服务场所。
火化场:开展遗体火化的服务场所。
公墓(骨灰堂):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九条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按下列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化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搬迁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火化场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公墓:
(一)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二)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的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恢复或建立宗族墓;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居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
(四)转让、买卖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五)为尚未死亡的人员出售、租用墓穴(格位)。但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确保自用的除外。
第十二条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墓租用人对墓地穴位、骨灰安放格位享有限期租用权,但没有处分权。每期租用最长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
第三章 丧事活动
第十四条 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和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办理丧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丧事活动大操大办;
(二)设有集中治丧场所的地方,在其它场所搭设灵堂开展治丧活动;
(三)在集中治丧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送葬时在城镇区域燃放烟花炮竹和抛撒纸钱;
(五)在医疗机构太平间设置灵堂、开展吊唁活动。
第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七条 提倡灵堂布置简易化、人性化、电子化,积极推广可重复使用的花圈、挽幛、绢花等低碳环保产品。
第四章 遗体处理
第十八条 死亡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正常死亡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人员,由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死亡证明。
第十九条 遗体接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遗体接运应当由专用运输车辆进行,严禁其它车辆从事遗体接运;
(二)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及时通知殡仪馆、火化场或殡仪服务站接运;
(三)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法院通知殡仪馆、火化场或殡仪服务站接运;
(四)需将遗体在省内跨地区运输的,由死者死亡地市级民政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遗体存放及捐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暂时保存的,需经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二)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遗体火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已实行的火化区域内,死亡人员的遗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
(二)遗体火化须凭死亡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殡葬管理部门出具《遗体火化通知单》,火化场查验后进行火化;
(三)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无名尸体,由公安、法院出具火化通知,以及殡葬管理部门出具《遗体火化通知单》,火化场所查验后进行火化。
第二十二条 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
第二十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章 骨灰处理
第二十五条 骨灰领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骨灰的领取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二)本地户籍死亡人员的骨灰,由所在地殡葬管理部门对死者身份证或户口薄、墓位证、购墓合同、购墓(格)发票、骨灰领取人身份证等材料进行核实,出具《骨灰领取通知书》,由火化场登记发放;
(三)非本市户籍死亡人员的骨灰,由火化地殡葬管理部门对死者身份证明、火化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出具《骨灰领取通知书》,由火化场登记发放;
第二十六条 骨灰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骨灰安葬(放):城镇居民应当到经营性公墓安葬(放),农村居民应当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放);
(二)推行骨灰处理生态化、多样化,自愿申请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抛撒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处理的,由所在地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骨灰由殡仪馆免费保存30日,逾期需按规定交纳保管费;满6个月无人认领的骨灰,经公告3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骨灰。无主骨灰,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进行无污染处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二)在公墓内建立大墓、豪华墓;
(三)实行火葬的区域,骨灰装棺土葬。
第六章 殡葬用品
第二十八条 生产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殡葬用品,须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违规墓材。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七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三十一条 殡葬服务单位是指依法为殡葬活动提供服务的相关组织。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
第三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整洁和完好,加强环境绿化、美化,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遵守职业道德,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便民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提高信息登记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收费应经物价部门依法批准,并应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章 惠民殡葬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投入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政府殡葬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遗体接运、遗体停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为“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所产生费用纳入当地财政保障,鼓励增项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具有遵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遵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驻遵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在遵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同时在遵义市及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自然灾害中死亡的人员;
(五)无名尸体。
凡享受国家、企业、有关机构丧葬补助费用的人员不属免除范围。
第三十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积极主动推出低价、减免惠民服务项目,为低收入人群殡葬活动提供服务。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会同建设、国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或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党员干部,除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外,另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死亡,要求在本市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12月25日发布的《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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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殡葬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册殡葬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册殡葬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信大家对殡葬服务公司并不陌生,它能包办亲人去世后的一切服务,不少人好奇它的经营范围在哪里。接下来就由我带大家了解注册殡葬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的相关内容。
注册殡葬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1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简单来说,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是进行公司注册申请时的必填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注册殡葬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2
怎样注册殡葬礼仪服务公司
根据《殡葬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指南》要求,殡葬设施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利用外资与地方殡葬服务机构合作兴建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二)地方兴建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申请人建立殡仪服务站、兴建骨灰堂,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四)申请人兴建公墓,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扩展资料:
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兴建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利用外资合作兴建殡葬设施,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殡葬服务的重要性
殡葬,这样一个相对特殊的行业,亦归属于服务类。殡葬行业与其它服务行业虽有所区别,但侧重点是一样的,都注重于服务——人本服务——以人为本,客户至上。做到好的服务,令人满意的服务,作为服务人员首先应具备的,就是服务意识。
服务意识是发自服务人员内心的;它是服务人员的一种本能和习惯;也是可以通过培养、教育训练形成的。具有服务意识的人,能够把自己利益的实现建立在服务别人的基础之上,能够把利己和利他行为有机协调起来,表现出“以别人为中心”的倾向。因为,只有首先以别人为中心,服务别人,才能体现出自己存在的价值,才能得到别人对自己的服务。服务意识也是以他人为中心的意识。拥有服务意识的人,常常会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急别人之所急,想别人之所想;为了别人满意,不惜自我谦让、妥协甚至奉献、牺牲。多为别人付出的人,往往得到的也会更多。缺乏服务意识的人,则会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和自私自利的价值倾向,把利己和利他矛盾对立起来。从本质上说,这违背了人与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规律。
殡葬服务是为人服务,不仅是为逝者服务,更是为生者服务。殡葬服务的最高目的在于让逝者安息、生者慰藉,这些都是做人的工作,因而,以人为本、尊重人、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原则就成了殡葬服务的第一原则。
视亡者如同类,视丧户如亲属,承认死者的尊严,以虔诚的态度为死者服务,这便达到了人道主义的高度。在这一意义上,殡葬服务相比其它的服务行业更能能直指人的生命深处,对人具有更强烈的震撼力。因此,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更高的服务意识,用‘心’服务。
服务是一种让客户感到满意的行为。如果一个人内心中,感觉被强迫着做某一件你很反感很排斥的事,你认为自己能把这件事做好么?做不好,你会想方设法逃避做这件事,监督者一有不慎你就做走样了,为什么,这就是意识的问题。任何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只能控制人的行为,但控制不了人的思想和意识。我们的很多行为,不是受外在的压力约束,而是被意识所影响。因此,有着良好的服务意识,对工作本着敬畏之心,是作为服务人员应着重具备的。
除了良好的服务意识,积极的服务理念和优质的服务操作,也是不可或缺的。
优质的殡葬服务是指高质量的、具有人性品味的、现代社会所应有的殡葬服务。它具体的可分为四个方面:
1、全方位服务。全方位服务指殡葬单位给丧户提供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全面服务。全方位服务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来理解:从时间上,指从收敛、整容化妆、防腐冷藏、殡仪悼念、火化、公墓或骨灰寄存乃至丧宴等一系列的服务项目。空间上,则指尽可能的拓宽殡葬服务的范围,增设服务项目,以方便丧户治丧。从人性化服务的高度,殡葬服务应向前、向后作一定的延伸,即临终关怀,安慰临终者安抚家属,协助家属做好治丧的准备,对家属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以及丧事的善后服务等。全方位的.服务就是一切为了丧户,只要能方便丧户治丧,减少他们的悲痛心理使他们感到满意。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的人道主义的殡葬服务精神。
2、温情服务。温情服务即对丧户态度温和、表现出同情心。殡葬服务不能像其他服务行业那样搞“微笑服务”,故而提倡温情服务。要善待逝者。对逝者要表现出应有的尊敬,这样才能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同时要善待丧户。对丧户要态度亲切、语言温和、解说耐心、服务周到,对丧户的要求尽力予以满足。尤其是对丧户的提问,不能说“不知道”。自己不知道时,应表示抱歉,并告诉丧户应当问谁。丧户的社会地位、金钱多寡、文化层次、性格脾气以及助丧人群的情况各不相同。对此,我们都要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一视同仁,为丧户提供温情的殡葬服务,而不能根据对方的社会身份、殡葬消费额的多少来决定对他们的态度。温情服务,是心贴心的服务,使丧户感到我们是他们治丧时的依靠、最可信任的人。
3、规范服务。殡葬服务规范化的意义在于防止服务行为随意性而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和事故的发生。规范服务就是殡葬服务的一言一行都有规可依,得体入时。让丧户产生亲切感,信赖感和尊敬感。殡葬服务的规范化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仪态规范化。2.行为规范化。3.语言规范化。
4、文明操作。所谓文明,是指社会发展的程度,人们的教养程度。殡葬服务的文明操作就是要按照人性的要求、科学的要求、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操作,不造成对社会的危害。
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相互依存,相互服务。从广义的“服务”来说,我们每天的生活所需,不都是别人给我们提供的服务吗?服务意识必须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思想认识中,只有大家提高了对服务的认识,增强了服务的意识,激发起我们在服务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做好真正的“人本服务”。
遵义市中心城区殡葬一体化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遵义市中心城区殡葬一体化服务有限公司是2005-07-22在贵州省遵义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长征镇民主村。
遵义市中心城区殡葬一体化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300775322283C,企业法人杨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遵义市中心城区殡葬一体化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火化、殡葬礼仪服务;遗体搬运服务;骨灰存放服务;墓地安葬服务;殡葬用品服务(买花圈、寿衣等);其他殡葬服务;停车、饮食.。在贵州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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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公司都负责做什么
就是俗称的殡葬一条龙服务。
当然是包括所有,
也包括寿衣等。
殡葬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都有什么
一、正面回答
殡葬服务是指在殡葬活动中必须要有的服务,殡葬服务的内容包括遗体的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遗体整容、消毒防腐、殡葬设施设备租赁、礼仪服务和骨灰盒、寿衣、花圈、墓地、格位等殡葬用品属于选择性殡葬服务。
二、分析详情
对于我国土葬正在推进的火葬改革事宜,可以说是规划统一强制性实施的,所以在火化的行业是源源不断的。我国现在正在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所以对于很多人口都会随着时间流失,所需要殡葬服务的需求只会越来越高;由于丧葬的风俗,有很多烧纸的行为,引发过不少的火灾灾难,现在都在推崇鲜花葬礼,因为在葬礼的会场上是需要很多鲜花布置衬托的。所以鲜花的数量必定不少。这是丧葬行业内大量需要的物品之一,所以说丧葬的发展还是不可小觑的。墓地的发展,国人的理念都是人死后归土的说法,而且现在我国最值钱的就属土地,很早墓地的价格在一线或者二线城市的价格居高不下。直到现在价格只有增长。不见有降价的情况,可见丧葬行业的发展前景墓地其中一项也是非常不错的。丧葬当天办的送别仪式都是需要大型场地的,所以大型场地是需要缴纳一定管理费用,这一部分的费用更是长久不衰的,只要是办理送葬仪式,这项管理费用肯定必不可少。因为丧葬行业的特殊性,可以说是日常生活中刚需的行业,因为行业的特殊,所以从业人员不是特别拥挤的,相对来说就业或者开实体店后都是相当容易成功的。
三、注册殡仪服务公司流程是什么?
开公司需要具备这些个资料:
1、出资者的身份证,创业者的人数不限制,但必须要出具身份证,注册一个公司前期只需要复印件,公司登记结束后,税务备案、银行开户都必须要身份证原件;
2、拟定公司名称,现在公司比较多,企业名称很容易一样,必须在本地不可以有相同的名字,所以公司强烈建议,公司取名的过程中,一定多起几个企业字号,防止和其他公司名字近似;
3、撰写公司经营范围,撰写公司经营范围,一般来说比较简单,想成立公司的朋友可以在百度查询,也可以寻找公司帮助撰写。普通情况下,创业的朋友实际做哪些业务,写啥就可以了,以后倘若新增业务也很容易,做个经营范围新增加就可以了;
4、具备公司注册地址的产权证明,在确定注册营业执照地址的过程中,你可以用自己家的房子,也可以租地址,也可以寻找公司地址挂靠。总之想成立公司的朋友只要能搜集真正的地址就可以,这个真正的地址,需要搜集房屋产证复印件;
5、确定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与出资者的出资比例,现在工商注册无需验资,但公司章程中需要记载注册资本金额,并且需要记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具备好上面这些资料后,开始企业注册。
遵义柘氏殡葬用品加工厂怎么样?
遵义柘氏殡葬用品加工厂是2016-01-14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政村有名组。
遵义柘氏殡葬用品加工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302MA6DK9J63D,企业法人柘龙春,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遵义柘氏殡葬用品加工厂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殡葬用品加工、销售;蜜蜂养殖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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