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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行为,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的协调机制,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有序开展工作。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装饰装修企业规范行业服务及行业行为,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提倡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进行装饰装修的成品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冒用、买卖和伪造。第十条 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
检测单位接受装饰装修人的委托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第十一条 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防火性能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产品标识。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制定遵义市装饰装修工程书面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三条 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六)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七)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构配件,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八)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九)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基础设施;
(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十一)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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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物业管理条例
遵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最新版的遵义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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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恒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2008-09-02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还房小区B栋5-4-2号。
遵义市恒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301680151856M,企业法人陈银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遵义市恒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建筑物装饰装潢工程;园林景观工程;销售:建材、装饰材料;消防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贵州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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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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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入职指引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公司
每周工作五天半,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7.5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为工作时间
12:00-13:30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30-12:00为工作时间
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间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2,迟到,早退,旷工(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
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
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3,请假(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4,出差(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6,加班(1)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统一以《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
(2)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150%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200%
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300%
(3)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4)公司内临时工,兼职人员,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不计算加班费.(5)公司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及驾驶员加班费计算办法将另行规定.7,考勤记录及检查(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2)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3)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第四节人事异动
一,调动管理
1,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2,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3,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4,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5,人事部门将根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二,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3,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4,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5,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6,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三,辞退管理1,见本手册第一章第二节六.1及六2.
2,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3,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 职通知书》.4,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5,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6,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
资料信息置换.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一节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1,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3,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4,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3,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六,保密义务: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2,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节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XX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六,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七,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八,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十,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十一,为保障公司高效运行,员工在工作中有义务遵循以下三原则:
1,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并且合理,按规定办.2,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但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员工需要按规定办,并及时向制定规定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这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义务.3,如果公司没有相应的规范,员工在进行请示的同时可以建议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三节奖惩
一,奖惩种类
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记大功,升职或晋级,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
金,奖品,有薪假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经济处罚包括降薪,罚款,扣发奖金.
二,奖励条件1,维护团体荣誉,重视团体利益,有具体事迹者2,研究创造成果突出,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3,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具有成效者4,积极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5,节约物料,资金,或对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6,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7,以公司名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8,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为公司赢得荣誉者9,具有其他特殊功绩或优良行为,经部门负责人呈报上级考核通过者
三,惩罚条件
1,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3,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者4,虚报,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者5,泄漏科研,生产,业务机密者6,谩骂,殴打同事领导,制造事端,查证确凿者7,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产秩序者8,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9,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者10,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费公物者11,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12,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发生错误者13,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14,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者15,对有期限的指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16,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者17,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18,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听之任之者19,玩忽职守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奖惩相关规定
1,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可同时执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惩可同时执行,奖惩轻重酌情而定.2,获奖励的员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将作为优先考虑对象:(1)参加公司举行或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2)学习培训机会(3)职务晋升,加薪(4)公司高层领导年终接见
3,一年内功过相当可抵消,但前功不能抵后过.可相互抵消的功过如下:(1)大过一次与大功一次(2)记过一次与记功一次(3)警告一次与表扬一次
4,表扬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大功一次,记过三次等于大过一次.
5,各级员工奖惩由所在部门或监督部门列举事实,填写《奖惩申报单》,集团总部员工及各子公司中级以上员工奖惩,经人事部门查证后核定,记功(记过)以上奖惩需经总裁审批,子公司其余员工奖惩由人事部门查证后,经总经理审批.
6,各项奖惩事件,需书面通知本人,酌情公布,同时记录备案,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受处罚员工如有不服可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门申诉,人事部门经核查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员工.
第三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节薪酬
一,薪酬
1,原则:以贡献,能力,态度和责任为分配依据,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适用对象: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3,薪酬组成:基本工资(含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奖金.
(1)岗位工资根据工作岗位和岗位所需要的技能确定,不同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级别.
(2)工龄工资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和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来确定.
(3)学历工资根据员工所具有的学历水平来确定.
(4)绩效工资根据公司对员工考评结果确定.
4,工资制度
(1)年薪制.适用于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经总裁批准的特殊人才.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年终奖金.
(2)提成工资制.适用于从事营销的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岗位固定工资 绩效工资 提成工资 年终奖金.
(3)结构工资制.适用于中基层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职能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4)固定工资制.工作量容易衡量的后勤服务人员.
(5)计时工资制.适用于工作量波动幅度大的生产操作工人.工资总额=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计时工资.
(6)新进人员工资:试用期内一般定为招聘岗位工资等级内第一档工资的70发放,试用期内无浮动工资.
5,公司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薪酬,付薪日期为每月15日,支付上月薪酬.若遇节假日,顺延至最近工作日发放.试用期员工以现金形式领取,正式员工以个人银行帐户形式领取.
二,调整机制
1,集团薪酬管理是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联系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实行"市场化动态薪酬管理".管理委员会于每年底进行"议薪",人事部门根据公司效益及社会同行业工资变化情况,提出薪资水平合理化调整建议后报管理委员会审议.
2,员工工资级别调整的依据:
(1)公司范围的工资调整.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的较大幅度变动相应调整全公司范围的员工工资水平.
(2)奖励性薪金晋级.其对象为在本职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
(3)职级变更.员工职级发生变动,相应调整其在该职级内的基本工资.
(4)员工在年终考核中,工作绩效低下者,将被下调岗位薪金.
(5)根据员工即期表现上浮或下调其岗位薪金,以及时激励优秀,督促后进.
3,岗位薪金晋级,新岗位薪金从公司下发有关通知的下月一日起执行;岗位薪金降级从公司下发有关通知的当月起执行.
第二节福利
1,假期(1)休息日:公司全体员工在法定工时以外,享有休息日.(2)法定假日: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以下10天带薪(视为上班)假日:a.元旦(公历1月1日)b.春节(农历新年初一,初二,初三)c.劳动节(公历5月1日,2日,3日)d.国庆节(公历10月1日,2日,3日)e.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3)婚假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结婚时,可凭结婚证书申请14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4)产假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可申请有薪产假90天(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的顺产120天,难产135天.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5)男员工护理假7天,晚育者为15天(限在女方产假期间,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6)慰唁假公司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的,可申请5天有薪慰唁假.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带薪路途假另计,路费自理.(7)工伤假因工受伤休假视为上班,具体情况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办理.(8)公假员工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公益活动,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入学或资格考试经所在部门及人事部门批准的,可按上班时间计发薪资.(9)有薪病假病假三天以上需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请假.其中十天以内病假按基本工资80%计发病假工资,累计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资50%计发病假工资,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0)休假规定员工提前15日向直接主管及人事部门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协商安排休假具体事宜.因工作原因,
未能休以上(3)-(7)项假期的,按休息日加班标准给予工资补贴.2,保险: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3,贺仪与奠仪
(1)正式员工结婚,公司将致新婚贺仪人民币300元.(2)正式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公司将致奠仪人民币300元.4,过节费公司视经营情况在法定节日或公司纪念日发放贺金或贺礼.5,健康检查:公司每两年出资为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6,员工活动:公司不定期举行各种员工活动.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发展
第一节培训管理
一,培训目的:塑造企业文化,促进人力资源增值,提升经营绩效.
二,培训原则:员工培训需求与公司发展需要相结合.
三,公司培训管理的常设机构是培训组,隶属人力资源部,:除培训发展主管外,其余岗位均为兼职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集团范围内选拔产生.
四,公司培训分为一级培训,二级培训.
1,一级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主办,负责集团中级以上人员(含分子公司总经理)管理培训,集团总部员工自我管理培训及新员工职前培训,外派培训等.2,二级培训由集团各中心或分子公司主办,负责本单位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及外派培训.培训结束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五,培训积分制1,培训组每年初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培训需求调查结果,确定培训课程设置及相应学分,参加培训并通过
考核者即可获得学分.培训组同时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记录每年度培训测试成绩,积分.2,各岗位培训积分标准由培训组每年度调整一次.正式员工绩效考核将结合本人全年培训积分进行,积分不达标者绩效考核将受影响.员工晋升必须获得拟晋升职级资格的培训积分,否则仅提升为代理职务.3,公司全员培训及特别要求的重要培训,无论积分是否达标,均需参加.4,公司规定的培训课程,人事部门将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人事部门请假.
六,员工自我培训
1,公司鼓励员工利用工作之余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考试,职称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资历考试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可凭培训考试机构的证明,经人事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获准后按公假处理.
2,员工在职参加与本岗位有关的学历教育或培训时,确需占用周六工作时间的,可凭入学证明,经部门及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获准后,按公假处理.但当临时有重要工作安排或工作需要时,应服从公司安排.3,对于取得更高学历学位,职称,资格者,公司将作为员工晋级的重要依据.
七,培训费用报销
1,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培训规划制定一级培训费用预算,报总裁批准.2,二级培训费用由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根据培训计划提报预算,经人力资源部审查后报总裁批准.3,集团总部外派培训费用1000元以内,由人力资源部审批,1000元以上由总裁审批;子公司外派培训在预算范围内的由本公司总经理审批.训费用超过1000元者需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培训结束后培训资料及获得证书原件由培训组存档,经培训主管签字后,方可报销费用.
4,员工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时间未满《培训协议》约定年限,公司有权按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节绩效考评
一,考评目的1,通过对员工能力,努力程度以及工作业绩进行分析评价,把握员工工作执行和适应情况,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及教育培训方向,合理配置人员,明确员工工作的导向.
2,保障公司高效运行.
3,充分发挥激励机制作用,实现公正合理及民主管理,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二,考评原则
1,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2,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多角度考评原则.
三,考评周期
1,月度考评:月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本月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月度考评结果与工资直接挂钩.生产人员进行月度考评.2,季度考评:季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本季度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表现.季度考评结果与下一季度的月浮动工资直接挂钩.第四季度直接进行年度考评.事务人员,营销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管理人员(高层管理者外)进行季度考评.3,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本年度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年度考评作为晋升,淘汰,评聘以及计算年终奖励的依据.公司所有员工均进行年度考评.
四,考评程序:相关考评者对被考评者提出考评意见,人事部门将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并报考评委员会审批,由被考评者的直接上级将审批后的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者,并就其绩效和进步状况进行讨论和指导.人事部门将考评结果归档,同时用于计算绩效工资及奖金.
五,结果分级:考核等次分为五级,分别是优,良,中,基本合格,不合格.隔级上级根据所管部门人员数综合考虑,确定考核等次,但"优"不得超过分管总人数的10,"优"与"良"之和不超过分管总人数的30.
等级优良中基本合格不合格
定义超越岗位常规要求;完全超过预期地达成了工作目标完全符合岗位常规要求;全面达成工作目标,并有所超越符合岗位常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地达成工作目标基本符合岗位常规要求,但有所不足;基本达成工作目标,但有所欠缺不符合岗位常规要求,不能达成工作目标得分90分以上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以下
六,结果使用考评结果可作为以下几类人事工作的依据:1,职务晋升:年度考评为优或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为良的员工,优先列为职务晋升对象.2,职务降级:年度考评一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员工给予行政降级处理.3,工资晋升:年度考评为优或年度考评连续两次为中等以上的员工,在本工资岗位级别内晋升档次.4,降档:季考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工资降档;年终考评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进行工资降档.5,培训:根据绩效统计分析结果,制订培训规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6,职业发展指导:根据绩效统计分析结果及双向沟通,修正员工职业发展设计.
七,申诉及处理
被考评者对考评结果持有异议,可以直接向管理委员会申诉.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必须申诉的内容组织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者.
第三节职业发展
一,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持续发展机会,鼓励员工通过工作和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在出现职位空缺情况下,具有敬业,协作,学习,创新精神的员工将获得优先的晋升和发展机会.
二,结合个人特长及在公司岗位职责,员工填写《员工职业发展规划表》,《员工能力开发需求表》,人事部门协助员工所在部门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发展档案.
三,人事部门根据新员工入职前的职称,学历及调整后的岗位设定级别.试用期满合格,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能力及表现确定转正定级意见.
四,新员工入职后,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职业辅导人,帮助新员工明确职业发展方向,促进员工个人发展.被辅导人的工作表现及未来在公司职业发展将成为考核部门负责人指标之一.
五,员工职业发展通道
职务职级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业务类1高层管理人员资深XX师资深业务员2中层管理人员高级XX师高级业务员3基层管理人员XX师二级业务员4助理XX师一级业务员5XX员初级业务员
六,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员工将有机会获得晋升:
1,职业道德良好2,工作业绩突出3,工作能力强4,熟悉拟晋升职务工作5,上年度考核成绩"良"以上6,完成规定培训积分
第五章员工权益
一,劳动安全
1,公司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必要的劳动保护.
2,在灾害条件下坚守岗位的员工,当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应撤离至安全地带.3,保管公司财产的员工,接到预警信号后,在确保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二,权利保障:1,员工享有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赋予的咨询权,建议权,申诉权与保留意见权,公司对这些权利予以尊重和保障.
2,对下列情况,员工有权提出申(投)诉以得到公正待遇:(1)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2)对处理决定不服;(3)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4)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
3,申(投)诉方式:(1)逐级申诉或向公司人事部门,集团监察委员会直至总裁提出申(投)诉;
(2)可书面或面谈两种方式申(投)诉;(3)《申(投)诉书》必须具名,否则可能难以得到解决.(4)受理申(投)诉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馈.(5)对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不满意的可继续向上一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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