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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工资待遇一览表2020
军人工资是国家以货币形式定期给予军人的一种劳动报酬,是军人物质、文化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是军人生活待遇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军人工资的标准水平一般要高于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工资的标准水平。以陆军为例:(1)尉官:排职到连职约4500元至4800元左右人民币,较现时3500元至38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调整后的工资将有4500元至4800元左右人民币。(2)校官:营职到师职约5200元至7800元左右人民币,较现时4200元至78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调整后的工资将有5200元至8800元左右人民币。(3)将官:军职到正兵团职8800元至22000元左右人民币,较现时7800元左右至210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调整后的工资将有8800元至22000元左右人民币。
2021年军人工资一览表
据了解,不同兵种和不同地区当兵待遇是不一样,像义务兵每月的工资待遇已经上涨到1000元一个月左右,而去新疆、西藏边防地区的津贴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地区在1000-2000元月不等。
1.义务兵每月工资1000元左右。
2.上等兵每月工资1100元左右。
3.下士每月工资大约在5500元左右。
4.中士每月工资大约在7400元左右。
5.上士工资大约在8500元/月左右。
6.四级军士长每月工资为1万左右、三级军士长每月工资大约1.2万左右、二级军士长每月工资大约1.4万左右、一级军士长每月工资大约1.6万左右。
7.排长每月工资大约8500元左右。
8.连长每月工资大约1万左右。
9.营长每月工资大约1.2万左右。
10.团长每月工资大约1.4万左右。
11.旗长每月工资大约1.6万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军官和军士十二月份可以领取双倍的工资。以上当兵的工资待遇表仅供参考,以实际领到手的工资为准。
2021年新兵工资多少钱一个月?
1.2021年新兵工资因各地艰苦情况不同,标准也不一样,具体的可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当前义务兵第一年每月津贴7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820元。
2.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家庭优待金,城镇籍义务兵标准为每户每年12000元-15000元,农村籍义务兵每户每年4500-6000元;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这个各地区也略有不同。
3.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部队按每年4500元,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年2000元,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
天津当兵12年待遇
有11.4万元的退伍费。
当兵12年退伍,退伍时应该是“三期士官”。退伍时,部队会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11.4万元的退伍费。
天津地处中国华北地区,华北平原东北部,海河流域下游,东临渤海,北依燕山,西靠首都北京,地理坐标位于北纬38°34′~ 40°15′,东经116°43′~118°4′之间,天津是中蒙俄经济走廊主要节点、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支点、“一带一路”交汇点、亚欧大陆桥最近的东部起点,位于海河五大支流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的汇合处和入海口,素有“九河下梢”“河海要冲”之称。
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抚恤优待对象和家属的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区(县)民政部门主管本区(县)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的顺序为: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第七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批准,核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属于农业户口的;
(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属于非农业户口而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十八周岁子女,或虽满十八周岁因在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且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五)革命烈士的配偶再婚后属于孤老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不能维持生活的。第九条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制定。第十条 曾被军区(方面军)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革命烈士的家属,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孤儿的,其定期抚恤金在基本标准之上再增发25%。第十一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三章 伤残抚恤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以及符合护理条件的护理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发给。
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发给;已离休、退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发给,符合护理条件的,其护理费由发给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发给。第十三条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分散供养的,由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负责接收安置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他们的住房;对家居农村需要建房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解决。
本人、配偶及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包括已超过十八周岁但仍在学或因残疾无劳动能力的),属于农业户口的,转为非农业户口;从本市农村择偶的,转为非农业户口,从外地农村择偶的,准予进津落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配偶符合招工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由区(县)劳动部门优先介绍就业,招工单位应优先录用。第十五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因其伤残而解聘。确需解聘的,须征得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同意。第四章 优待第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按照当地乡(镇)一个整劳力年均收入或人均收入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筹集,统收统付,专款专用,当年兑现。
优待金从乡(镇)企业筹集的,在税前的10%补助社会性开支中列支。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可适当增发优待金。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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